(2017)冀098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与张胜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张胜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688号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法定代表人:刘宝光,该村主任。。被告:张胜林,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胜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胜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狼坨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刘秀杰审 判 员 滕奉朝人民陪审员 张长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家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