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留文与陈高炯、徐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文,陈高炯,徐月勤,陈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163号之一原告:王留文,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高炯,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月勤,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陈高炯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新法(发),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陈高炯系父子关系。原告王留文与被告陈高炯、徐月勤、陈新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00元,计款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