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邵淑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峰,邵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444号申请人张雪峰,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邵淑云,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2017年7月19日本院受理了张雪峰申请执行邵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邵淑云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44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