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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海容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运城海容大酒店有限公司,杜峰,苏丽萍,刘学斌,王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6号四层。法定代表人:刘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6号。负责人:李培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虎刚,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鑫,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运城海容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6号。法定代表人:杜峰,总经理。原审被告:杜峰,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鸿晋庄中一巷*号居民。原审被告:苏丽萍,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鸿晋庄中一巷*号居民。原审被告:刘学斌,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原审被告:王晓燕,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鸿盛一巷**号居民。上诉人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及原审被告运城海容大酒店有限公司、杜峰、苏丽萍、刘学斌、王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没有按期缴纳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荐轩审判员  任国强审判员  路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