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日斌与凌文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日斌,凌文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02民初954号原告:韦日斌,男,1968年3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告:凌文鹏,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韦日斌与被告凌文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韦日斌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凌文鹏已赔偿其财产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日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日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日斌负担。审判员 黄红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