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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邓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邓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法定代表人:赵扬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梅。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韧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心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