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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曹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曹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曹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何某某执行曹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曹某、张某某应支付给何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81300元及利息。文书生效后被执行��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何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4、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2017)苏0302民申2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再审且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闫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