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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283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隰县下李乡某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隰县午城镇某村村民。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紫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6000元至18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3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3年6月17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13年9月9日生育女儿朱紫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原告带女儿回娘家生活,期间被告未给过生活费用,使原告丧失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2014年11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为维持生活,两年来原告一直在太原打工,二人长时间分居两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了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朱紫某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原告贾某某从2018年起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6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告对女儿有探视权,被告应予提供方便;三、原告贾某某返还被告朱某某彩礼40000元,支付2013年至2016年女儿朱紫某的抚养费10000元,共计50000元。付款方式为: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被告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1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被告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10000元;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