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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黄梅县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黄梅县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红军路(县生活资料公司仓库内)。法定代表人:刘元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县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黄梅县下新镇柯思湖村。法定代表人:柯建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元公司上诉称,其2014年12月20号与黄梅县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源湖公司)签订的《黄梅县大源湖养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争议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可在受损方当地法院申请裁决。”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管辖合法有效。现其因大源湖公司严重违约,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诉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和《黄梅县大源湖养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其作为受损方,本案应按合同约定由其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元公司与大源湖公司虽在《黄梅县大源湖养殖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即任何一方可在受损方当地法院申请裁决,但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无法确定哪方为受损方,故该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系无效管辖协议,应按照管辖一般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大源湖公司住所地暨合同履行地的黄梅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正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