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智慧与汤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智慧,汤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1545号原告:董智慧,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汤怀,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董智慧诉被告汤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2年2月17日给被告人民币350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元整。被告给原告亲手写了一张收条,并亲自签名。现合同没有履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都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本金35000元整及利息33000元整(利息按月息2%)共计68000元整,大写陆万捌仟元整,利息自2012年2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被告汤怀未到庭答辩。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汤怀口头承诺向原告董智慧介绍工程,原告支付被告35000元保证金,为此被告汤怀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董智慧保证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汤怀2012年2月17号”。之后被告汤怀未履行向原告介绍工程的约定,原告多次催要返还工程款未果,形成纠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收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董智慧与被告汤怀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介绍工程,原告履约支付给被告工程保证金,被告未按约定介绍给原告工程,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保证金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但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智慧返还保证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汤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苏 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丽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