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郭庆与李晓伟、秦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李晓伟,秦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2510号原告郭庆,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李晓伟,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秦尽,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原告郭庆诉被告李晓伟、秦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伟、秦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庆诉称,2016年11月25日,二被告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二个月内把借款还清,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推脱至今仍未还款。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李晓伟、秦尽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李晓伟,身份证号。今借郭庆现金100000元整(拾万元整)借款人李晓伟、秦尽担保人王飞。2016年11月25号。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被告借原告郭庆现金100000元,有借条为凭,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予以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现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伟、秦尽偿还原告郭庆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晓伟、秦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