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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厦门乐铮商贸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乐铮商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9190号原告:厦门乐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14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周立忠,总经理。被告: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莲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延曾,董事长。原告厦门乐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乐铮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以下称升伍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铮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升伍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升伍旗公司向乐铮公司支付货款28664元及利息(以286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自2015年7月24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升伍旗公司承担。庭审中,乐铮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升伍旗公司向乐铮公司支付货款28664元及利息(以286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升伍旗公司长期向乐铮公司采购合金刀片,快速钻等机床加工配件用品。2016年1月11日,双方确认,升伍旗公司尚欠乐铮公司货款28664元。为此,乐铮公司多次向升伍旗公司催讨该货款,但升伍旗公司拖欠至今分文未付,故乐铮公司诉诸法院,并提出如上诉求。升伍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1年起,升伍旗公司向乐铮公司采购合金刀片,快速钻等机床加工配件用品,双方定期对货款进行结算。2016年1月11日,升伍旗公司向乐铮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经双方核对无误,至2015年7月24日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欠厦门乐铮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664元。此后,升伍旗公司未向乐铮公司支付货款。以上事实有乐铮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升伍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升伍旗公司向乐铮公司购买货物,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乐铮公司作为出卖人向升伍旗公司交付了货物,但升伍旗公司尚欠乐铮公司货款未支付,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乐铮公司要求升伍旗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28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乐铮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664元及利息(以286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良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