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正万与黔东南恒正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万,黔东南恒正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正万,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侗族。委托代理人杨久长,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黔东南恒正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思,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杨正万与被执行人黔东南恒正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本院(2016)黔2628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黔东南恒正水电有限公司应偿还杨正万借款本金46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合计18180.3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黔东南恒正水电有限公司在榕江县门槛滩电站有发电收益,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黔2628执8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得收益予以扣留65571.35元,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杨正万之债务。由于被执行人黔东南恒正水电有限公司在榕江县门槛滩电站的发电收益在2017年12月30日前才能兑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款执行到位后,再申请予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榕江县门槛滩电站的发电收益已被本院依法扣留,因该款到年底方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光 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书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