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信之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信之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876号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陆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考、文叔元,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信之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信之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私下协商好付款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信之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邓远明书 记 员 麦桂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