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智齐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齐,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653号原告:杨智齐,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北路73一2一6号。法定代表人:周学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旻,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智齐诉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智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智齐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智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