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喻明与易胜军、罗海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胜军,罗海清,喻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095号反诉原告:易胜军,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反诉原告:罗海清,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反诉被告:喻明,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雷强,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反诉原告易胜军、罗海清与反诉被告喻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反诉原告易胜军、罗海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易胜军、罗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元,由反诉原告易胜军、罗海清负担。审 判 长 刘舟舟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