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程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234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程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2015年10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4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原总会计师张某某、中船重工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甲、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局原副局长田某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1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争取四某某原总会计师张某某在业务款结算、及时付款等方面对龙某公司的关照,程某先后6次共送给张某某人民币60000元。在张某某的关照下,四某某给龙某公司付款比较及时,每次付款金额有所增加。2、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获得四某某销售总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某在外协计划下达、工期控制、合同签订、货款支付等方面对龙某公司的关照,程某先后八次共送给刘某某人民币46000元。3、2009年至2010年,袁某某担任四某某外协科科长。为了获得袁某某在外协计划下达、工期控制、合同签订、货款支付等方面对龙某公司的关照,程某先后两次共送给袁某某人民币25000元。在袁某某的关照下,龙某公司在四某某的业务量逐渐增加。4、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获得四某某原副厂长李某甲在外协生产计划安排、外协合同签订、生产进度的监管以及付款计划的审核等方面对龙某公司的关照,程某在2013年春节前送给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5、2006年至2011年期间,为了感谢中船重工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甲在龙某公司拥有、保有四某某厂外协加工企业资质等方面的关照,程某共送给张某甲人民币98000元。6、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中船重工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生产管理部部长魏某对龙某公司在外协加工业务量、产品及时验货入库、合同签订、及时付款等方面的关照,程某分两次共送给魏某人民币8000元。7、2008年至2013年期间,邓某某担任中船重工宜昌某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程某为了争取、感谢邓某某在四某某厂合格协作厂家名录评审、外协产品质量检查监督、焊工考试证件办理等方面对龙某公司的关照,分多次共送给邓某某人民币14000元和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8、2011年,龙某公司申报了2011年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龙某公司在荆州区某某局原副局长田某的帮助下,成功申报了该项目,并获得了2000000元的财政补贴。为了获得和感谢田某的关照,程某以聘请田某当龙某公司法律顾问和发放“顾问工资”的名义送给田某人民币1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身为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程某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程某向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原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又称四某某)的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分别行贿25000元、60000元、46000元、10000元,向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原宜昌某某厂,又称四某某厂)的张某甲、魏某、邓某某分别行贿98000元、8000元、20000元,向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局(原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副局长田某行贿15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春节前、2010年国庆节前,程某分别送给袁某某现金5000元、20000元。袁某某在资源协调、技术支持、整改支持、货款结算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2011年年底、2012年年底、2013年中秋节前、2013年年底、2014年端午节前、2014年年底,程某先后6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60000元,每次10000元。张某某在加快资金结算进度、提高付款金额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3、2011年春节前、2011年端午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端午节前、2014年春节前,程某分别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8000元、5000元、8000元,共计46000元。刘某某在订单下达、合同审批、票据收取整理、财务挂账、付款计划金额、遗留问题解决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4、李某甲分管外协加工管理工作期间,在生产订单下达、相关配套生产业务协调、货款结算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013年春节前,程某送给李某甲现金10000元。5、张某甲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拥有、保有四某某厂外协加工企业资质提供了帮助。2006年春节前、2006年五一节前、2006年国庆节前、2007年春节前、2007年五一节前、2007年国庆节前、2008年春节前、2008年五一节前、2008年国庆节前、2009年春节前、2009年五一节前、2009年国庆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五一节前、2010年国庆节前、2011年春节前,程某分别送给张某甲现金5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98000元。张某甲于2011年春节后退给程某现金80000元。6、魏某在尽快安排卸货、尽快办理入库手续、尽快签订合同并审核价款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程某分别送给魏某现金3000元、5000元。2011年春节后,魏某退给程某现金8000元。7、2009年春节前,程某送给邓某某现金3000元。邓某某的儿子2010年元旦结婚时,程某送给邓某某现金3000元。2010年春节前,程某送给邓某某金额为3000元的购物卡。2010年的一天,程某以打牌名义送给邓某某现金8000元。2011年春节前,程某送给邓某某金额为3000元的购物卡。邓某某在外协产品质量检查监督、焊工考试证件办理等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8、2011年,田某利用担任荆州区某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报2011年荆州区石油机械产业集群项目提供了帮助。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获得财政拨款2000000元。应田某要求,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出具了1份聘请田某为公司顾问的聘书。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以转账方式给田某汇款共计150000元。经审理还查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系国有分支机构,2013年5月9日变更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袁某某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生产外协部主任。张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至2015年1月先后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总会计师、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总会计师。刘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生产外协部主任,2012年12月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生产外协部主任,2014年4月17日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生产运行科科长。李某甲于2007年4月16日至2013年9月4日先后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副厂长、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副厂长,2010年5月28日开始分管外协加工管理工作。宜昌某某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改制为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独资设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将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给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公司。张某甲于2005年2月28日担任四某某厂厂长助理兼生产处处长,2006年6月5日至2008年8月担任四某某厂副厂长,2008年8月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于2008年12月29日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处处长,2010年6月22日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邓某某于2006年12月29日担任四某某厂总质量师,2010年6月22日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邓某某于2009年至2013年担任四某某厂焊工考试委员会主任。田某于2005年2月4日担任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副局长。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于2010年5月7日更名为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2010年国庆节前,程某分别送给袁某某现金5000元、20000元。袁某某在资源协调、技术支持、整改支持、货款结算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年底、2012年年底、2013年中秋节前、2013年年底、2014年端午节前、2014年年底,程某先后6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60000元,每次10000元。张某某在加快资金结算进度、提高付款金额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3、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春节前、2011年端午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端午节前、2014年春节前,程某分别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8000元、5000元、8000元,共计46000元。刘某某在订单下达、合同审批、票据收取整理、财务挂账、付款计划金额、遗留问题解决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4、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甲分管外协加工管理工作期间,在生产订单下达、相关配套生产业务协调、货款结算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013年春节前,程某送给李某甲现金10000元。5、张某甲的供述,证明张某甲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拥有、保有四某某厂外协加工企业资质提供了帮助。2006年春节前、2006年五一节前、2006年国庆节前、2007年春节前、2007年五一节前、2007年国庆节前、2008年春节前、2008年五一节前、2008年国庆节前、2009年春节前、2009年五一节前、2009年国庆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五一节前、2010年国庆节前、2011年春节前,程某分别送给张某甲现金5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98000元。张某甲于2011年春节后退给程某现金80000元。6、魏某的证言,证明魏某在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接制造加工生产任务的过程中没有给予专门的关照,但在尽快安排卸货、尽快办理入库手续、尽快签订合同并审核价款方面给予了方便。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程某分别送给魏某现金3000元、5000元。2011年春节后,魏某退给程某现金8000元。7、邓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前,程某送给邓某某现金3000元。邓某某的儿子2010年元旦结婚时,程某送给邓某某现金3000元。2010年春节前,程某送给邓某某金额为3000元的购物卡。2010年的一天,程某以打牌名义送给邓某某现金8000元。2011年春节前,程某送给邓某某金额为3000元的购物卡。邓某某在外协产品质量检查监督、焊工考试证件办理等方面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陈某乙担任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程某于2012年1月安排陈某乙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给田某发放工资。田某的工资从2012年2月发放至2013年11月止。为规避个人所得税,工资表上的田某工资为每月3500元。具体金额以银行转账金额为准。9、田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田某利用担任荆州区某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报2011年荆州区石油机械产业集群项目提供了帮助。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得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2年1月,应田某要求,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聘请田某为公司顾问的聘书,没有具体约定聘请的期限、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田某收到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工资共计150000元。期间,田某没正式上过班。10、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15年10月10日依法扣押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2014年的财务账据、文件、日记本。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企【2012】641号关于组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通知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化人组【2012】206号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江汉有限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设置及定员的批复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化人组【2012】211号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设置及定员的批复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资【2014】421号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整体上市有关工作的决定复印件、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中国石化党组【2014】158号关于中共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员会更名及有关领导人员任职的通知复印件、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中国石化党组【2015】244号关于中共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更名及有关领导人员任职的通知复印件、中共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法律部出具的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出具的说明复印件、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出具的四某某简介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系国有分支机构,2013年5月9日变更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13、袁某某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袁某某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生产外协部主任。14、第四机械厂生产外协管理规定复印件、供应商业务量统计复印件、配件销售订单复印件、交货单复印件、清账凭证复印件、客户发票校验凭证复印件、供应商发票校验凭证复印件、挂账申请单复印件、付款通知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复印件,证明袁某某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15、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江汉局干【2001】12号文件复印件、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厂字【2001】96号文件复印件、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江汉局干【2006】17号文件复印件、中共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委员会厂党字【2007】17号文件复印件、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局干【2010】9号文件复印件、中共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委员会厂发【2010】15号文件复印件、张某某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张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至2015年1月先后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总会计师、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总会计师。16、财务账单复印件、总分类账凭证复印件、清账凭证复印件、付款通知单复印件、对外付款通知单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销(账)通知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张某某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17、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明程某送给张某某的60000元已在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报销。18、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四某某【2010】97号文件复印件、江汉油田人才成长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复印件、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四某某【2014】25号文件复印件、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四某某【2015】48号文件复印件、中共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委员会组织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刘某某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刘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生产外协部主任,2012年12月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生产外协部主任,2014年4月17日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生产运行科科长,2015年7月20日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销售总公司总经理。19、清账凭证复印件、付款通知单复印件、对外付款通知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刘某某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0、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刘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1、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江汉局干【2007】13号文件复印件、中共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委员会厂党字【2007】17号文件复印件、中共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委员会厂发【2010】15号文件复印件、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公司人【2013】4号文件复印件、李某甲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复印件、李某甲的干部履历表复印件、李某甲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复印件,证明李某甲于2007年4月16日至2013年9月4日先后担任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副厂长、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副厂长,2010年5月28日开始分管外协加工管理工作。22、合同复印件、清账凭证复印件、付款通知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李某甲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378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复印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重资【2008】267号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宜昌某某厂又称四某某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改制为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独资设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将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给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公司。24、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2005】07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委员会武船司党(2006)023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委员会武船司党【2007】001号文件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张某甲简历复印件、张某甲的干部履历表复印件、生产、技术副厂长职责复印件、生产科岗位责任制复印件,证明张某甲于2005年2月28日担任四某某厂厂长助理兼生产处处长,2006年6月5日至2008年8月担任四某某厂副厂长,2008年8月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5、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外协供应商名录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主要外协单位业务量复印件、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订货合同复印件、采购借款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张某甲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6、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张某甲于2016年6月23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7、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2003】004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2005】52号文件复印件、二008年第九次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委员会宜柴党【2008】56号文件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宜柴人【2010】105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委员会宜柴党【2012】46号文件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魏某工作简历复印件、魏某的员工履历表复印件、生产科岗位责任制复印件,证明魏某于2008年12月29日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处处长,2010年6月22日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2012年12月29日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8、订货合同复印件、采购请款单复印件、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证明魏某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29、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魏某于2016年6月30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30、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人劳(1992)1152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2001】23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2004】19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2004】20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国营第四某某厂委员会厂党组(2006)43号文件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宜柴人【2010】105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委员会宜柴党【2010】29号文件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委员会宜柴党【2012】47号文件复印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某某有限公司文件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邓某某工作简历复印件、邓某某的员工履历表复印件,证明邓某某于2001年6月19日担任四某某厂质检处处长,2004年6月22日担任四某某厂质管处处长,2006年12月29日担任四某某厂总质量师,2010年6月22日担任宜昌某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邓某某于2009年至2013年担任四某某厂焊工考试委员会主任。31、质检处岗位质量职责复印件、外协、配套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复印件、采购产品验证实施细则复印件、质量损失考核办法复印件、质量问责与激励办法(试行)复印件、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复印件、中国船级社焊工考试委员会认可及管理规定复印件、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复印件、供方供货能力调查表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四某某厂焊工考委会人员名单的报告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关于四某某厂焊工考委会更名及调整人员名单的报告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调整人员名单的报告复印件、国际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技术交易许可证复印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复印件、龙某公司铆焊能力情况报告复印件、设备台账明细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2007年-2015年外协供应商名录复印件、GE产品出厂放行单复印件、外协产品出厂放行单复印件、供方审核专用记录表复印件、对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会议签到表复印件、对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质量审核报告复印件、中国船级社焊工考试委员会认证证书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焊工考试计划复印件、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焊考委考试计划复印件、焊工个人资料复印件、焊工考试费用表格复印件、中国船级社焊工考试申请表复印件、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申请换证焊工名单复印件、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申请换证焊工个人资料复印件、中国船级社焊工资格证书申请书复印件、中国船级社考试评定汇总表复印件、中国船级社焊工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邓某某为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32、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邓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33、中共荆州市荆州区委组织部荆区组干(2005)7号文件复印件、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荆经发(2007)06号文件复印件、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荆经发(2008)1号文件复印件、中共荆州市荆州区委荆区文【2010】19号通知复印件、中共荆州市荆州区委组织部荆区组干(2012)59号文件复印件、中共荆州市荆州区委组织部荆区组干(2012)60号文件复印件、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荆区政任【2012】3号通知复印件、到龄改非干部谈话提纲复印件、干部谈话单复印件、田某的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复印件、田某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田某于2005年2月4日担任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副局长。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于2010年5月7日更名为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局。34、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荆经发(2008)25号关于申报2008年度荆州区石油机械产业集群项目的请示复印件,证明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被荆州市荆州区经济局、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以荆州区石油机械产业集群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申报到省经委和省财政厅。35、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局荆区经信文【2011】8号关于申报2011年度荆州区石油机械产业集群项目的报告复印件、2011年度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材料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复印件,证明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被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局以荆州区石油机械产业集群项目的承担单位申报到湖北省某某委员会。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收到财政拨款2000000元。36、聘书复印件,证明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田某出具聘书。37、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工资表复印件、彭晶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田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明田某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收到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汇款共计150000元。38、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田某于2016年7月14日被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9、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是程某。40、被告人程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程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魏某、邓某某、田某分别行贿25000元、60000元、46000元、10000元、98000元、8000元、20000元、150000元,共计417000元,被告人程某作为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较修正后的条款对被告人程某处罚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程某定罪处罚。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程某宣告缓刑。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荆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拥军审 判 员 彭彩云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祎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