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薇与毛义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薇,毛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谢薇,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毛义平,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毛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毛义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义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申请执行人谢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