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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焦某1与焦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1,焦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54号原告:焦某1,男,193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暖,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2,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焦某1与被告焦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焦某1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某1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