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与王春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王春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37号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朱国臣,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春峰,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诉被告王春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自动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贾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