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984梅琴凤与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琴凤,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984号原告:梅琴凤,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霞,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忠,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梅琴凤与被告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梅琴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琴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梅琴凤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