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凤和非法占用农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和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凤和,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搜登站镇半拉山子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振宁,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凤和、辩护人许振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凤和于1998年至2016年7月,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其住宅后山,耕种玉米毁坏集体林地,经鉴定,该集体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已基本失去水源涵养作用,被毁坏集体林地面积为14780平方米,合22.15市亩。案发后,王凤和于2016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林权执照发放台账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凤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凤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不存在毁林开荒行为,只是前人耕种其随之延续而已,不存在改变用途和毁坏现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凤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凤和无罪。理由:1、王凤和涉案的土地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通知,2、2016年实施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这块地没有测量,3、王凤和在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过程中没有领到苗木款,4、现场勘查笔录和鉴定意见不能做为定案依据,5、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用林相图和权属书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不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和于1998年至2016年7月,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其住宅后山(船营区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的集体林地75林班24小班内)耕种玉米毁坏集体林地,经鉴定,该集体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已基本失去水源涵养作用,被毁坏集体林地面积为14780平方米,合22.15市亩。案发后,王凤和于2016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7月中旬,船营区森林公安大队接到张振和实名举报,反映王凤和非法开垦种植玉米,面积较大。2016年8月12日,船营区森林大队依法传唤王凤和到案。2、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关于确定王凤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地块的说明证实,王凤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林地位置在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搜登站镇2007年林相图75林班24小班内,森林植被为荒山,此地块地类性质确定为集体林地。3、现场勘查卷宗、现场图。4、鉴定报告证实,一、地块面积及坐落:经勘查,王凤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现场地块在船营区林业畜牧局搜登站镇2007年林相图75林班24小班内,具体位置在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北山。边界四至:东至天然林,南至王凤和家田园地,西至耕地,北至山上天然林。经用GPS定位仪测量,面积为14780平方米,核22.15市亩。二、地表植被情况:上述地块为多年开垦的林地,现场未见砍伐后的树木根部,地表面上地块已经起垅,草木植被消失殆尽,在视觉内可见2016年耕种的玉米,玉米高1.5-2米,已结玉米棒。三、林地毁坏程度:上述地块坡度在5-10度之间,土壤结构为暗棕色,地表原有草木植被消失殆尽。四、鉴定结论:经鉴定,上述地块为船营区搜登站镇半拉山村的集体林地,因王凤和耕种农作物,致使地表草木已被清理,现已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基本失去水源涵养的作用。5、王凤和指认种植玉米地块照片。6、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1月28日王凤和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王凤和犯罪时已成年。8、林权执照发放台账、林权台账登记卡、王凤和开垦林地位置图证实,王凤和开垦地块为集体林地。9、说明、土地承包合同、半拉山村证实,王凤和自家后山涉案地块不是国家分的在册耕地,半拉山村没有管理过小片荒,王凤和经营的小片荒半拉山村不知道。10、涉案地块地貌说明、1982年林相图、1998年林相图、2007年林相图证实,王凤和涉案地块位于船营区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经过GPS定位测量后,并落到1982年、1998年、2007年森林资源分布图上(简称林相图),具体地貌为:王凤和涉案地块在1982年、1998年为半拉山村集体林地,地貌植被为天然林木,2007年为半拉山村集体林地,地貌植被被开垦,无树木。11、王凤和涉案地块1982年、1998年、2007年林地林相图。12、2014年1月13日搜登站镇政府在退耕还林工作中致全镇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证实,2014年开展清理退耕还林工作,重点清理全镇非法侵占林地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毁林开垦行为,对擅自在林地内耕种者,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依法处理,坚决杜绝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加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3、2016年2月1日搜登站镇政府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向农民发放的告知书证实,对在清收退耕还林地块非法强行种植或复耕的,要强制铲除,并按情节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5月3日、4日村召开退耕还林工作会议,王凤和知道退耕还林的事。15、证人张振和(半拉山村村民)证实,我来反映我们村王凤和毁林开荒的事。我们村有个集体林地在半拉山村六社老魏家房后,有1.8公顷,是归搜登站半拉山村六社所有,2006年国家施行退耕还林,王凤和当时是我们社的队长,他就私自把这片林地砍伐了,然后自己开始种地,现在地上种的都是苞米,我们都是半拉山村六社的社员,王凤和是队长,现在也算是队长,因为村里不同意他自己要求当的队长。王凤和种的地有三块,第一块是船营区半拉山村六社老魏家(村民住宅)房后,第二块是在半拉山村六社乱石岗子南沟,第三块地在杨家坟上。前两块是集体林地,属于我们半拉山村六社的,杨家坟地块是国有林,这三块原先种的有松树、柞树等树,现在地上种的全是玉米,王凤和占的林地面积能有1.8公顷,没有审批手续。他也知道退耕还林的事,因为他是队长,他还和我说过呢。我没听说过半拉山村分等外地和饲料地,王凤和家后山耕种的玉米地不是国家在册的耕地。王凤和家的房子是我家和魏景山家卖给他的,我家房子是1997至1998年卖给王凤和的,卖给他以后他就把以前房子都扒倒了重新盖的,而且每年都把后山的树砍一些,在砍完树的地上耕种玉米,现在耕种的玉米地能有1公顷多了,原来三间房子没有后院,房子后面就是山,以前山上有柞树等杂树,都是萌生的天然林。16、证人张生(半拉山村村民)证实,我来森林公安大队反映半拉山村王凤和在林地上种玉米的事。王凤和种植玉米的具体地点在半拉山村六社东山杨家坟山上,王凤和种植的玉米地面积有一公顷多,共计种了三块地。王凤和是2016年开春种的,王凤和种植玉米的地都是林地,林地权属有半拉山村集体的,还有船营区民主林场国有的。王凤和知道停耕还林,他是社长管停耕还林的事,在2015年王凤和被森林公安处理过。王凤和在林地上种植玉米没经过林业部门批准。17、证人张英杰(搜登站镇林业站站长)证实,2014年以来搜登站镇开展停耕还林工作采取的是召开村长、社长的停耕还林大会,落实停耕还林政策,发放停耕还林工作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落实。搜登站镇半拉山村采取开村民大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停耕还林工作,现在停耕还林工作已经开展三年了,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搜登站镇半拉山村的村民王凤和我认识,他是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的村民。王凤和在2016年时在林地上有种植农作物的行为,我也是接到半拉山村村民的举报,并且到现场去过。有两块地,第一块地在王凤和家里的后山上,第二块地在6社沟里。王凤和在第一块地上种植的是玉米,第二块地种植葵花籽。经过测量,第一块的面积在14780平方米,第二块地面积3604平方米,这是半拉山村的停耕还林地块,王凤和是采取的是林粮间作,但是吉林省林业厅有规定,林粮间作是违法行为的。王凤和种植的这两个地块在林相图上显示,都是搜登站镇半拉山村的集体林地。王凤和在林地上种植玉米和葵花籽没有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王凤和的地块是我测量的,位置在半拉山6社北山,经过测量后,把测量数据在林相图上显示,在1982年、1998年都是半拉山村的集体林地,2007年已经被开垦为荒地了。王凤和家后山种植玉米的这块地是发放过林权执照的,在原永吉县林业局1982年林权执照发放台账上标有搜登站公社半拉山大队6小队的林权执照,面积是165市亩,包括王凤和家后山种植玉米地块,这里以前都是天然杂树,林相图不是退耕还林面积的依据,主要是靠各个林区上报的还林面积和自查后不能确定在册耕地的荒山荒地的耕种面积,对没有及时还林的地块实行封山育林。18、证人崔永久(半拉山村村民)证实,我认识王凤和,王凤和是在半拉山村六社南沟,我家是在半拉山村六社北沟。我家里没有半拉山村分的等外地和饲料地,我没听说过也不知道半拉山村六社还有等外地和饲料地。王凤和家后山的耕种的玉米地不是村里在册的耕地。王凤和家里附近原有的老房子有魏景山、张振和的,后来卖给王凤和了。以前的房子一个是土墙瓦盖的房,还有一个是草房,已经扒倒了,现在是王凤和自己盖的瓦房。原有的面积也就70平方米左右,没有什么后院子,以前是山和土包子。王凤和后园的山上以前有很多树,都是萌生的天然林,现在这个地块上是王凤和耕种的玉米。19、证人杨景良(半拉山村会计)证实,我认识王凤和,他是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的社长。王凤和家里后山种植玉米的地块不是国家分的在册耕地,不享受土地直补。半拉山村2016年的停耕还林工作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停耕还林的有关政策。王凤和是半拉山村的村民代表,参加了停耕还林大会。2016年半拉山村的停耕还林造林工作由镇政府包保人员、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村委会一起到的半拉山村的各个社,当时,搜登站镇政府为了完成停耕还林任务,预先支付停耕还林的苗木款,购买树苗,具体地块有各社的社长负责,领着确认需要栽树的地块,然后由林业站人员用GPS确定的边界,后面的人员就开始栽树。半拉山村六社的造林栽树地块是由社长王凤和领着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确认的地块。王凤和家里后山的地块没有栽树。半拉山村没有小片荒。王凤和家里后山的地块不是半拉山村委会掌握的小片荒。小片荒的来源有的是林地开垦来的,有的是在耕地边上扩点地头,在林地开垦来的必须停耕还林,耕地边上不用还林。20、证人刑士杰(搜登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证实,我主管农业工作,2016年我是半拉山村的包保人员,王凤和我认识,他是半拉山村六社的社长。造林工作搜登站镇政府预先支付的苗木款,购买的树苗,为植树造林做好准备。在工作中,我们是由政府工作人员、林业站技术人员、村委会成员和各个社的社长共同对现场进行测量初查,然后进行栽树。半拉山村六社造林时,我和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半拉山村村长于洪吉、会计杨景良、6社社长王凤和一起到的现场。具体栽树的地块,我们采取平推的方式,逐个地块进行确定栽树,这个地块确定是由林业站和6社确定的,半拉山村委会有的地块也说不清楚,我们政府的工作主要是监督、督促停耕还林的工作有序进行。王凤和家里后山的地块没有测量栽树,有些地块没有当地人领着,地块也找不到。按照上级文件,没有还林的地块必须停止耕种农作物,实行封山育林,在林地上种植玉米的地块采取铲除、喷洒农药等方式,确保林地不流失。21、证人于洪吉(半拉山村书记)证实,半拉山村在2016年5月3日召开了停耕还林大会,各社社长都参加了,然后上报停耕还林的任务和面积,王凤和上报的是2.5公顷,是他自己报的,我当村书记时间短,有些地块也不掌握,对于没有及时停耕还林的要封山育林。22、证人管文(半拉山村村民)证实,1987年我家在半拉山村六社居住,后来把房子卖给了张吉中,张吉中又把房子卖给了王凤和。我原来在半拉山村六社的房子距离王凤和现有的房子有50米左右,我家原来的房子建筑面积也就30平方米,前后院子面积有几百平方米。张宪中儿子就是张振和。魏景山的房子就在张宪中家的边上。张宪中和魏景山的房子面积也就30多平方米,后面的院子面积也不大,再往后就是土包子和山林了,山上有树,都是天然林。23、证人张吉中(半拉山村村民)证实,我认识王凤和,我以前在半拉山村六社居住过,1987年管文要卖房子,我就买了下来,后来我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了王凤和。买完管文的房子我没有扩建,前后园子面积也就几百平方米。我以前的老邻居是魏景山,张宪中把房子卖给了王凤和。张宪中和魏景山的房子面积也就30多平方米,房子的前面是村道,后面的面积也不大,两侧有点菜园子,再往房后就是土包子和山林了。张宪中和魏景山的房后山上有树,都是小杂树,王凤和现在的房子就是在张宪中的老房子位置上盖的。24、证人管秘(半拉山村村民)证实,我不知道半拉山村有等外地和饲料地,也没有耕种等外地和饲料地的。王凤和家原有的老房子是魏景山、张振和的,以前的房子是土房,现在已经扒了,是王振和自己盖的瓦房。原来老房子建筑面积也就50-60平方米,没有什么后院子,是个土包子和山,山上有树,都是杂树,是天然林。25、证人管波(半拉山村村民)证实,我是王凤和邻居,我家没有等外地和饲料地,我不知道半拉山村有等外地和饲料地,也没有耕种等外地和饲料地的。王凤和家原有的老房子有魏景山、张振和的,以前的房子是土房,现在已经扒了,是王振和自己盖的瓦房。原来老房子建筑面积也就50-60平方米,没有什么后院子,是个土包子和山,山上有树,是天然林。26、被告人王凤和的供述:我领着森林公安和林业技术人员到我种地现场指认的地块位置和面积,指认了三块地,其中两块是我种的,另外一块不是我种的。我在我家房后那块种的是玉米,另一块种的是葵花籽和红树,这是林粮间作。我种的这两块地都不是国家在册耕地,不享受国家土地直补,也不是我承包的,种葵花籽的地块是半拉山村的集体林地,我家后山是半拉山村以前的等外地,也就是以前的饲料地。第一块地在半拉山村六社我家房后,第二块地在搜登站镇半拉山村六社石岗子南沟。林业部门告诉我第一块面积是14780平方米,第二块是3604平方米,面积我没有异议。第三块地在半拉山村六社的前达领上,我不知道是谁的,玉米不是我种的。我家后山地块的位置当地小地名叫老魏家房后,这个地块的边界四至是东至天然林,南至我家田园地,西至耕地,北至山顶玉米地。2016年5月20日左右我在这个地块上种植的是玉米,玉米已经都起垄了。我是从1998年开始种植玉米的,一直到现在。我用播种器种植玉米,种植玉米时使用的农药是阿特拉津,能清除萌生的阔叶杂草。我这块地不是在册耕地,没有直补,也不是我承包的,权属是半拉山村,地类农村俗称小片荒,小片荒是附近居民擅自开垦的荒地,我不知道小片荒是不是林地,我也不清楚我耕种这种地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我知道停耕还林的政策,搜登站镇政府和林业站都来宣传过有关政策,今年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在我们半拉山村六社荒地组织种植树木时统一退耕还林,当时没有将我家的地块纳入还林地块,我看当时没有让我还林,就在地块上种植了玉米,我家后山就在山上。但我对林业部门说这块地是林地有异议,林业部门没告诉我说是林地,我家后山的权属以前不是我的,后山地块是买房时带来的,我买房带的面积是田园地那么大。我在现场勘验和鉴定意见通知书不签字的原因是我不知道我家后山的地块是林地,没人通知我是林地,我不知道是林地就不能签字。而且镇政府砍伐我家后山耕种的玉米我有异议,因为2016年春天时搜登站政府组织镇政府人员到半拉山村,开展了停耕还林工作,用GPS测量的地块,确定的林地,栽种的树木,我和我们六社村民全权委托搜登站镇政府还林,当时镇政府没有将我家后山的地块纳入停耕还林范围。当时我和镇政府包片的领导邢士杰、半拉山村会计杨景良、村里监管委员会绰号王老六在一起,前面是民主林场来的林业技术人员拿着GPS对栽树的地块进行测量,后面栽树。半拉山村六社具体栽树的地块我跟邢士杰说,具体边界我说不清,政府让往哪里栽就往哪里栽树。我跟杨景良说过我家后山的地块,但杨景良答复说,小片荒的地块不还林,只有林地才能栽树还林,我是觉得没有纳入停耕还林的地块就不是林地。我是在2014年参加的半拉山村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参加的停耕还林大会,会上传达的停耕还林的政策,我是半拉山村六社的社长和村民代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凤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凤和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船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凤和犯非法占用农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余额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竹云审 判 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俊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