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忠林与马火军、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林,马火军,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9240号原告:谢忠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火军。被告: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火军,总经理。原告谢忠林与被告马火军、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被告马火军即被告诗开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火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自2017年4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按逾期借款额15,000,000元,每日千分之三,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逾期支付利息额,自2017年4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25,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自2017年4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止),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按逾期借款额15,000,000元,每日千分之三,自2016年11月3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逾期支付利息额,自2017年4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马火军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商借资金,并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马火军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借期一年,借款利率为年息15%,利息每季度支付,若逾期付款,马火军按逾期额承担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引起诉讼的,马火军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被告诗开公司自愿为马火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提供了奉贤区展发路XXX号的房地产作抵押登记。2015年11月1日,原告如数将15,000,000元出借给马火军。马火军至今仅支付起借日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15,000,000元及自2017年4月15日起的利息。被告马火军、诗开公司共同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对于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无异议,违约金同意补偿部分。违约金约定过高,当时和原告商量,原告同意不算违约金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诗开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借款抵押协议、确认书、银行本票、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马火军、上海展涵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马火军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借期一年,按实际到款计算,暂定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2016年1月30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7月30日、2016年10月30日;违约责任:若逾期付款,马火军按逾期额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引起诉讼的,马火军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上海展涵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为马火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马火军付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上海展涵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坐落于奉贤区展发路XXX号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2015年10月29日,原告与上海展涵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5年11月3日,原告将15,000,000元出借给马火军。之后,马火军支付了借款期限内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马火军未返还借款15,000,000元,仅支付了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1,000,00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上海展涵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火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马火军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马火军对于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由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诗开公司自愿为被告马火军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依法应对被告马火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忠林借款15,000,000元;二、被告马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谢忠林上述第一项款项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马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谢忠林上述第一项款项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马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忠林律师代理费225,000元;五、被告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四项被告马火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火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50元,由被告马火军、上海诗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邱建安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