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娄成凤物业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成凤,女,汉族,60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成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娄成凤应向广东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6202元及违约金(以5752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偿还之日止;以1218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偿还之日止;以1218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偿还之日止;以609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1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在本案执行标的额84826.8元范围内(物业服务费36202元、违约金4539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5.3元、执行费1139.7元、案件受理费1041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娄成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482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六日法官助理董红谦书记员罗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