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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刘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刘小庆,北京发丫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28号原告王和平,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红秀,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刘小庆,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鸿吉,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发丫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园小区9号楼底商1-101。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秀,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刘小庆、第三人北京发丫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在我院立案审理后,原告王和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小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平撤回对被告刘小庆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