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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艳华申请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永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艳华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230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25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