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仁朝与高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仁朝,高连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865号原告:薛仁朝,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高连庆,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鸡泽县。薛仁朝与高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薛仁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仁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现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