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菲镨与黄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菲镨,黄见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847号原告:陈菲镨,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见和,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陈菲镨与被告黄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菲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且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菲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