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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小成申请执行赵战军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成,赵战军,侯新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成,男。委托代理人郑红,女。被执行人赵战军,男。被执行人侯新钟,男。申请执行人赵小成与被执行人赵战军、侯新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赵战军、侯新钟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立案执行,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战军、侯新钟在本裁定送达之日立即按照(2011)马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