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文家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文家建,刘玉凤,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负责人李守靖,行长。被执行人文家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刘玉凤,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53号北湖安居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甘耀恒。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文家建、刘玉凤、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家建、刘玉凤、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文家建、刘玉凤、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538800.4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