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尹玉龙与邹小侠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龙,邹小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77号原告:尹玉龙,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邹小侠,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尹玉龙与被告邹小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尹玉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玉龙负担。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