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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会市伟邦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鑫创源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伟邦化工有限公司,广州鑫创源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2292号原告:四会市伟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富溪工业园,注册号441284000005915。法定代表人:郭伟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飞,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鑫创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高溪村高堂一巷15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6596291XK。法定代表人:李宗方。原告四会市伟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邦公司)与被告广州鑫创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创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伟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641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发生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至2016年11月2日,经被告确认有26410元货款未付清。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鑫创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伟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合同开户申请表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该申请表中指定收货人为欧阳子海及李杏姣,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2.油漆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确认所欠货款为26410元,由被告指定收货人李杏姣在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时间是2016年11月2日;3.出货单5张,证明原告供货给被告,并约定收货后30天内付款,逾期则每日按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伟邦公司所举证据,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伟邦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本院据此查明伟邦公司诉称事实属实。诉讼中,伟邦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鑫创源公司价值2641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粤0114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鑫创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1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伟邦公司向鑫创源公司供应化工油漆,鑫创源公司应向伟邦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鑫创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确认涉案货款金额后,仍未向伟邦公司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涉案出货单为伟邦公司制作,欧阳子海及李杏姣作为鑫创源公司的指定收货人,其在出货单上签名仅能代表鑫创源公司收取货物,不能代表鑫创源公司与伟邦公司已就违约金条款达成合意。故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对伟邦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鑫创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鑫创源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伟邦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410元;二、被告广州鑫创源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伟邦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641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四会市伟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财产保全费284元,合计744元,由被告广州鑫创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晓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