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齐明岗、王传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明岗,王传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特75号申请人:齐明岗(曾用名齐明刚),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襄城区。申请人:王传娟,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申请人齐明岗与王传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申请人齐明岗与王传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明岗,王传娟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明岗与王传娟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