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谷君波与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君波,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18号原告谷君波,女,壮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杨永,男,汉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谷君波诉被告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谷君波未能提供被告杨永的确切住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君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