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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谷君波与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君波,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18号原告谷君波,女,壮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杨永,男,汉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谷君波诉被告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谷君波未能提供被告杨永的确切住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君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