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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华燕、牛桂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燕,牛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80号之二申请执行石家玲,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光明村吴西巷1号1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曹华燕,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老庄村老南队153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牛桂娟,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本院在执行石家玲与被执行人曹华燕、牛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生效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曹华燕、牛桂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但被执行人曹华燕、牛桂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曹华燕的皖K×××××牌照的起亚牌小汽车作价7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家玲抵债,经查:牛桂娟、曹华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石家玲对本院的查询表示认可,本院已将曹华燕、牛桂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