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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孙新伟与康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伟,康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223号之一原告孙新伟,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康子立,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伟与被告康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新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现对被告康子立位于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北街村��基地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告不得私自转移、隐匿、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赠与、毁损等。需要续行予以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