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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张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张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954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66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89137J。法定代表人:杨俊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复生,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路,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被告张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