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607吴克武与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武,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607号原告:吴克武,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章玉,女,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吴克武诉被告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25日原告吴克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