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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607吴克武与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武,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607号原告:吴克武,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章玉,女,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吴克武诉被告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25日原告吴克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