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某、赵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姚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庆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