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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某、赵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姚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庆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