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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鸡西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财保7号申请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被申请人:鸡西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文龙,总经理。申请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鸡西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X五户房屋查封房籍档案,房号及面积分别为房产证号X,面积94.81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94.81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94.81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94.43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70.02平方米。申请人以其名下鸡西市房权证城子河区字第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鸡西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X五户房屋的房籍档案,房号及面积分别为房产证号X,面积94.81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94.81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94.81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94.43平方米;房产证号X,面积70.02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城子河区,鸡西市房权证��子河区字第X号房屋的房籍档案;三、以上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三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煜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