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心亮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525号原告:李心亮,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职工,住古交市。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大川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爱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萍,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李心亮与被告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心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合计624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处公路科职工,从2012年8月至到2014年12月31日一直在工作岗位坚持上班,但被告至今未给我们发放法定节假日应得报酬,期间我们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应广大职工的强烈呼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工作期间欠发的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工次予以发放(附:2015年9月15日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规定,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其日工资的300%,即其加班工资大于或等于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示,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对被告公示标准及天数没有异议,应按公示标准补发工资共计62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心亮补发节假日薪酬62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威审 判 员 苏月清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