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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权与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权,周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1210号原告:王德权,男,生于1974年8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周建平,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宁继芳,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王德权与被告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权、被告周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宁继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3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长期从事农村建筑行业的建设施工,2016年腊月,经与被告共同协商,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被告位于文庙村六组的平房上加盖二层的施工建设,施工包括房屋主体、粉刷和地面处理,约定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460元,原告按照约定于月底完成了上述施工,但在结算建房款时,被告无故推脱,拒不结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开庭审理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辩称,原告是一个领工,2016年腊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加盖二层房屋工程,每平方460元,2017年年前被告支付了15000元工程款,但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在被告催促下,原告于正月初七带领四、五名工人过来,干到下午两三点,韩城市综合执法局发现了,不让干,后双方商议晚上盖,砌了半面墙后,原告找不下工人,我找的工人继续干活,工钱也是我出的,原告上的盖板,打了一部分垫层,上盖板给了原告7000元,打垫层给了5000元,我不欠原告建房款,且已超额支付了原告工程款,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开庭审理中,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腊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王德权包工包料,给被告周建平位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文庙村六组的平房上加盖二层,每平方460元,被告预付了15000元的工程款。在建房过程中,因原告找的人手不够,被告周建平也找了一些工人参与施工。原、被告各砌了部分墙,上盖板及除过道外的垫层是原告的工人干的,粉墙及过道的垫层是被告的工人干的,被告的工人工钱由被告支付。上盖板被告给原告付了7000元,打垫层被告给原告付了5000元,被告周建平共给原告王德权支付了27000元建房款。完工后,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结算,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建房款325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权与被告周建平口头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给被告周建平位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文庙村六组的平房上加盖二层,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亦雇工参与施工建设,原告对此认可,且原、被告并未进行结算,债权债务不明确,原告现按约定主张建房款,因被告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王德权要求被告周建平支付建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德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王德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晓鹏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