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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葛亮与谷小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葛亮,谷小华,连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716号申请人:葛亮,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谷小华,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当涂县。被申请人:连丽娜,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亮诉被申请人谷小华、连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3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谷小华、连丽娜所有的价值3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