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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罗智洪与邱培添、廖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洪,邱培添,廖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4985号原告:罗智洪,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马潭区。被告:邱培添,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廖秋华,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罗智洪与邱培添、廖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智洪、被告廖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培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智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邱培添、廖秋华向罗智洪连带清偿借款45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罗智洪与邱培添为朋友关系,邱培添对外宣称能为他人办理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2月罗智洪介绍朋友黄XX、国XX、吴XX、谢X、何XX、王XX、周X、林X共9人向邱培添报名考驾照,邱培添向报名者提供了盖有肇庆市交通管理局、广肇驾驶学校公章的驾驶员报名登记表,让报名者填写,并向报名者出具盖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印章的驾驶员出证回执,按每人6500元先交报名费,说考完试拿到证后再给2000元的转证手续费。邱培添向罗智洪及朋友们一再保证,在他处报名也需要考试,流程和正规驾校是一样的,考的科目也是一样的,可以保证考过,不用给驾校教练红包,拿证的时间比较短,速度比较快,如果办不了证就把钱全部退回来,而且每人赔偿2000元损失。于是罗智洪和朋友们就报名并交了报名费,考虑到双方是熟人也没有让邱培添出具收据。同年6月,罗智洪及朋友问邱培添什么时候安排去考试时,邱培添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期间,周涛和林兵说时间太久了不如自己考就办理了退款手续,还有7人因为其中6人是罗智洪介绍报名的,所以他们就委托罗智洪去办理退款退证手续。2015年1月3日,罗智洪要求邱培添办理退费手续,但邱培添说暂时没有钱,于是罗智洪让邱培添写了张借条。2015年2月11日,邱培添又向罗智洪出示盖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公章的《出证通知》,该通知说2014年报名考证者在2015年3月30日取证,逾期不能取证,办理退款手续,但到期后仍然没有出证,也没有办理退证退款手续。一直到2015年4月14日,罗智洪不断催促邱培添办理退款,邱培添都不断找借口拖延,并于2015年4月16日重新写了《借据》,并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但邱培添出具借据至今仍未能还款。因邱培添与廖秋华是夫妻关系,欠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廖秋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廖秋华辩称,廖秋华与罗智洪并不认识,对于邱培添与罗智洪之间的纠纷一概不知。罗智洪诉请邱培添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已由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廖秋华不应对邱培添的犯罪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邱培添从未告知其为他人办理证件的事宜,也从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其有固定的收入,足以维持家庭的所有开支,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请法院依法驳回罗智洪的诉讼请求。邱培添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罗智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据、驾驶员登记报名表复印件4份、双方身份信息。廖秋华围绕其答辨意见提供了护士执业证书、(2016)粤207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号刑事判决)。因邱培添未到庭,无法组织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罗智洪与邱培添的借贷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对此罗智洪虽提供了邱培添亲笔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因邱培添没有到庭质证,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但罗智洪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该借据的形成是基于罗智洪付款给邱培添替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邱培添因无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亦不能及时退款,故以借款的形式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是从双方委托办证关系转化而来,故本案借款的合法性审查必须从转化前双方办证关系的合法性开始审查,对此罗智洪陈述邱培添的办证流程由邱培添提供试卷由罗智洪等人自行填写,无需要到交警部门参加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为此,参加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笔试是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必然环节,罗智洪与邱培添之间的委托关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不合法行为,该行为不合法性从本院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邱培添因同类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认定得到进行一步认证。因此,本案借贷关系因转变前关系基础不合法,从而导致转变后借贷关系亦不具有合法性,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罗智洪与邱培添之间借贷关系的形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借贷关系不具有合法性,其要求邱培添偿还借款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本院另行向公安机关发函通报本案事实,由公安机关对邱培添收取的涉案款项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智洪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罗智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万枝审判员  邱 岳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梅书记员  张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