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民初1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亮与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5077号原告:何亮,男,1982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9室。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小区219楼3门502号。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号。负责人:种晓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小区219楼3门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亮与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何亮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本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何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何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开庭审理的诉讼活动,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何亮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何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索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