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海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682号原告:何海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丛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行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付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3元,减半收取计3526.5元由原告何海明负担。审判员 田学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银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