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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恢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陶钦伟、钱信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钦伟,钱信国,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钦伟,男,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理人:陶某,男,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系陶钦伟之父。被执行人:钱信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疏国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陶钦伟与钱信国、疏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信国、疏国强银行存款人民币77826.81元、5837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