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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特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认定董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董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51号申请人:黄某,男,汉族,1937年2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董某,女,汉族,1943年4月14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黄某申请认定董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于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