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认定董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董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51号申请人:黄某,男,汉族,1937年2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董某,女,汉族,1943年4月14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黄某申请认定董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于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