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自立、商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自立,商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林自立,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商鸣,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林自立与商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商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商鸣在2017年3月3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商鸣在本院有多起均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曾于2016年11月29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房产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商鸣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产方面,经查,被执行人商鸣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房产已抵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角池支行并于2016年3月1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2016)吉0302民初545、546、547号案件先行查封。2017年6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自立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7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商鸣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林自立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商鸣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商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