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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举、焦军华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举,焦军华,翟爱军,李胜胜,李笑笑,王永红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举,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诈骗���罪,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焦军华,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诈骗犯罪,同年12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红路,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爱军,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因涉嫌销售假药、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诈骗犯罪,同年12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郝志学,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明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胜胜,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因涉嫌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诈骗犯罪,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李笑笑,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诈骗犯罪,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炳辉,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永红,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诈骗犯罪,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焦军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翟爱军、李举、李胜胜、李笑笑、王永红犯��售假药罪,于2017年1月17日、同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乾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举及其辩护人王兆光、被告人焦军华及其辩护人张红路、被告人翟爱军及其辩护人郝志学、何明智、被告人李笑笑及其辩护人李炳辉、被告人李胜胜、王永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焦军华于2015年10月份成立江西亿佰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营通灵牌蜂胶、亿佰岁亿蜂宝蜂毒产品。被告人焦军华在无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为其生产“亿佰岁亿蜂宝蜂毒”产品,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亿佰岁亿蜂宝蜂毒”为假药。被告人焦军华向其下级经销商翟爱军、李举销售“亿佰岁亿蜂宝蜂毒”,其中李举还未销售的98瓶被虞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2.被告人焦军华于2016年10月份到虞城县木兰大剧院内向老年人讲课1次共2天,伙同被告人李举、王永红、李胜胜、李笑笑欺骗老人购买蜂胶产品,直接从李举处获利15130元。3.被告人翟爱军向被告人李举等人销售的假药“蜂毒”、“通灵牌”蜂胶,并向李举传授方法,虚构产品“通灵牌”蜂胶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欺骗群众购买。李举共向翟爱军汇款6万元用以购买蜂毒、蜂胶产品。翟爱军向李举等人销售的蜂胶、蜂毒产品从焦军华处购买。4.被告人李举、王永红、李胜胜、李笑笑等人在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西段的木兰大剧院内,以健康讲座发放小礼品的形式(俗称会销)吸引老年人前来听课,讲课中被告人焦军华、李举、王永红、李胜胜、李笑笑等人利用老年人普遍存在身体疾病,渴求健康的心理,通过虚构其产品通灵牌蜂胶胶��具有“六抗、四降、一增一促、一补一美一清”即“抗衰老、抗氧化、抗病毒、抗肿瘤、抗癌、抗真菌、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降胆固醇、增强身体免疫力促进皮肤组织再生、补充体内SOD美容养颜、清除体内自由基”的功效,针对每个老年人不同的身体状况虚构通灵牌蜂胶能够治疗心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腰腿疼等不同的疾病,同时李举等人虚构身份、通过给老年人洗脚等多种形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欺骗听课的孙某、张某、蔡某等20余名老年人以1780元至356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蜂胶,李举等人在虞城县共售100盒蜂胶,销售金额90000余元。5.被告人李举、王永红、李胜胜、李笑笑等人向老年人介绍、宣传、出售“亿蜂宝-蜂毒”,宣称“亿蜂宝-蜂毒”能够治疗腰腿疼、风湿病痛等功效,李举等人在虞城县销售蜂毒21盒,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亿蜂宝”-蜂毒为假药。辩护人王兆光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举销售蜂胶不构成犯罪,销售假药金额以销售亿蜂宝蜂毒金额计算。2.被告人李举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红路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焦军华不构成生产假药罪。2.销售蜂胶的金额不应计入销售假药的金额。3.焦军华系从犯、初犯、坦白、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郝志学、何明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翟爱军销售假药罪依法不能成立,应认定无罪。2.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炳辉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笑笑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指控李笑笑构成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亿蜂宝蜂毒、通灵牌蜂胶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江西亿佰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虞城县农科瑞齐保健食品经营部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手续、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及清单、照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产品三证授权书、检验报告、退赔协议、谅解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手机录音记录、辨认笔录、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亿蜂宝为假药的函、虞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视听资料、证人高某、孔某、贾某证言、被害人孙某等人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举、焦军华、翟爱军、李胜胜、李笑笑、王永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焦军华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翟爱军、李举、李胜胜、李笑笑、王永红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焦军华、翟爱军、李举、李胜胜、李笑笑、王永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老年人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焦军华、翟爱军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李胜胜、李笑笑、王永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郝志学、何明智关于翟爱军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张红路关于焦军华系从犯、初犯、坦白、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王兆光关于李举销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焦军华、翟爱军、李举、李胜胜、李笑��、王永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焦军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翟爱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告人李胜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五、被告人李笑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六、被告人王永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七、作案工具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李举刑期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焦军华刑期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翟爱军刑期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李胜胜、李笑笑、王永红的刑期均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马钦建审判员  程方谦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芬 搜索“”